事情是这样的:
去年8月份,公司领导接了一笔钱,我用借条做账了。后来,他拿了等值的发票来报销,我问他是不是要冲账,他说要报销,我就给了他钱,用发票做账了。
12月份我就离职了。
今年的8月初,那家公司的财务经理联系我说,我当时那笔帐应该是冲账,不是报销,我做错了,贪污了这一笔钱。当时的会计凭证上,我盖了一个现金付讫的章,但他说那是我自己盖上去的,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当时我的做法是,每次收到冲账的发票,都是先写一张收据证明我已收回这笔款,然后再拿发票做费用。现在那家公司拿不出写有这笔款的收据底联。只说是我当时违规操作,没有开收据。要我偿还这笔钱,否则就走法律程序,还跟我说现在的情况对我很不利,让我好自为之。
我很生气,但是我担心真正走法律程序的话,对方毕竟是一家公司,我应该是没机会胜诉的吧。。。。。
我想知道现在这种情况,我是不是真的处于劣势。我应该那什么作为我的证据呢?
另外:现在我们双方都不能提供人证证明这笔钱付了或者没付。
希望大家能从法律的角度上给我点帮助,多谢了。
如果有相关法律条款就更好了。谢谢。
正规做法应为:
1、员工暂支。财务应该有纸面依据,借款人要有签字。
2、员工还款或者用发票报销。在财务帐上冲销此笔其他应收款,并计入等额的费用。如果员工借的钱大于报销发票,财务需要将员工还回的差额部分给员工开个收据,并且有财务和员工的签字,证明员工借款该报销的已报销,该退款的已退款,此笔账就结清了。如果员工报销发票大于借款金额,那么财务还要在已报销形式再给员工差额部分,并且有纸质单据,员工须签字,但财务不需要再给员工收据了。
开收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财务风险,以免以后说不清到底是否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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