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占用农民耕地应如何补偿

电力设施占用农民果树耕地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我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补偿规定:相关部门应该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面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7-16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你当地的规定为依据
试以佛山为例
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二、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三、电力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四、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办理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本方案所提到的补偿标准全部按照《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简称《交通基础设施补偿标准》,下同)所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颁布实施的《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电力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涉及企业转制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六、电力设施用地的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杆塔基础用地和地上建筑物不作任何补偿。地上建筑物还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新建(含扩建,下同)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不论占用何种类型的土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交通基础设施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在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已建成的电力线路用地,如因周边环境影响,不能继续耕作,且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建议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征用,作为城市绿化用地。

(四)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农用地的,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不作任何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耕种的,应办理征用手续,按《交通基础设施补偿标准》作出补偿。

(五)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如土地使用者不同意,且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以至不能使用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的用地分以下情况作出补偿。

1、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偿的最高限额按《交通基础设施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标准执行。

2、对于国有划拨用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最高限额是按《交通基础设施补偿标准》作出补偿,即征地补偿标准+原征地税费+填土费用。如划拨土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向政府缴交了出让金的,可另补偿该部分费用。

3、对于国有出让土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最高限额是按土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扣除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4、对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建设用地,地上有建筑物的,如果由于线路通过而要求拆除的,除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对土地作出补偿外,还应对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建筑造价扣除折旧作出补偿。

(六)电力线路和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属于闲置土地;2、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电力设施由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七、本方案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7-17
你好。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当地统计数据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