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先签订了三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一年到期后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1、是的。按规定,一年到期后员工提出要求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2
要从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1.1前签订的,那么这次签订次数不算,在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2008.1.1后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但是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你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追问

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签的,那么这样也是4年,不到10年难道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吗?

追答

是的,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22
这要看你之前签得三年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第3个回答  2011-11-22
不存在应该签订的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采纳,谢谢
第4个回答  2011-11-23
know1_notknow2 说的很好了,就是这样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