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被辞退的补偿金

本人在2011年9月26日入职-11月25日离职,在这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是在11月25日工作中的一个过失,并未造成公司任何损失,老板当着办公室所有人的面,要求我马上交接完工作内容走人,我就这样被辞退了。而且并没有马上发当月工资给我,而是要等12月15日,才能发给我。
这种情况,我的问题是;
1我可否向公司要求以下的补偿金,如果可以,是否还有补充?
2如果不适合,哪条不适合,为什么?
3我的工资为1500元/月,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如何计算出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工作的计算标准确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的过失是:老板想买一批办公家具,之前有一家跟她联系过,让我向同志要他们的qq号,让其报价。但是我的同志没有qq号,只有邮箱。老板临走时,要的很急,我既给对方发了邮件,又在网上找到了该公司的公司网站,并让这个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报了价格交给了老板,给她的时候,我还特意跟老板说了QQ号我的同志没有,并告知报价单是怎么得到的。一个月过后,(也就是11月25日)老板说我给的报价是一个冒牌公司提供的,(也就没有在这家订货,并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并说图册上有联系方式,为什么不先打个电话确认。我说当时我是见过这个图册,但是你着急让我整理图册上的“产品规格”,整理完,图册马上就还给你了,所以图册上面有无名片,我确实没有注意到。就这样,老板当着所有同事的面,大声说:“xxx,你拿我两个月的工资,马上把这两个月的工作交代清楚,明天不用来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8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单位应该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你可以多拿一个月的工资。
2、你的过失虽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类过失有相关的规定,且这些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则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是合法。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这类过失的处理办法是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而且这类劳动合同解除是因为员工的过失,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就是看解除合同的依据。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此类规定,则老板也拿不出相关规定,则属于违法解除,就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
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为员工办理档案移交、支付未付的工资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30
复杂
第4个回答  2011-11-29
你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 宋晔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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