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1年9月26日入职-11月25日离职,在这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原因是在11月25日工作中的一个过失,并未造成公司任何损失,老板当着办公室所有人的面,要求我马上交接完工作内容走人,我就这样被辞退了。而且并没有马上发当月工资给我,而是要等12月15日,才能发给我。
这种情况,我的问题是;
1我可否向公司要求以下的补偿金,如果可以,是否还有补充?
2如果不适合,哪条不适合,为什么?
3我的工资为1500元/月,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如何计算出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工作的计算标准确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的过失是:老板想买一批办公家具,之前有一家跟她联系过,让我向同志要他们的qq号,让其报价。但是我的同志没有qq号,只有邮箱。老板临走时,要的很急,我既给对方发了邮件,又在网上找到了该公司的公司网站,并让这个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报了价格交给了老板,给她的时候,我还特意跟老板说了QQ号我的同志没有,并告知报价单是怎么得到的。一个月过后,(也就是11月25日)老板说我给的报价是一个冒牌公司提供的,(也就没有在这家订货,并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并说图册上有联系方式,为什么不先打个电话确认。我说当时我是见过这个图册,但是你着急让我整理图册上的“产品规格”,整理完,图册马上就还给你了,所以图册上面有无名片,我确实没有注意到。就这样,老板当着所有同事的面,大声说:“xxx,你拿我两个月的工资,马上把这两个月的工作交代清楚,明天不用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