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我胜诉了,法院判决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2008年8月判决生效后我就申请执行了。我的债务人在还没有还我钱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以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3月撤销了原判决,同时下了一个新的判决(内容与原判决一样,还是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只是利息降低了,)。因为撤销了原判决所以我原来的执行案件也终止了。我又依据新的判决在2011年3月重新申请了执行。可连带保证责任人在2008年10月将他买的房产转给了他儿子(只有合同没过户)。我说保证人的这种行为是为了逃避我的债务所为,这种转让应当无效,房产仍然是保证人的。可法院确说因为2011年3月已经撤销了原判决,那么在2011年3月以前保证人对我就是没有债务的,所以他的这种转让房产行为不构成逃债,不能撤销,我不能再就这个房了主张权利了。如果保证人是在2011年3月以后转让的才算是转移财产。法院的这种说法对吗?可法院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只是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新判决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与金额与原判决是一样的,都是2008年5月,只是利率比原判决低了一些。难道说在法院没有确定保证人的给付义务前,保证人对我这个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吗?那保证人签的保证书法院没有确定其担保责任前就没有用了吗?请求帮助!!!帮帮我吧!!!现在主张权利太难了!多谢
我已主张过了说买卖无效,可法院说有司法解释,交钱了,交付使用了,就确认买卖合同生效,房屋产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