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有?

如题所述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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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6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12-03-20
1、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中最高等级的商标,其受到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最广,主要表现为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简言之,如果该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与该驰名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该驰名商标尚未至中国注册,则驰名商标排斥他人注册的范围仅限于相同或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与该驰名商标核准使用的种类不同或不相近似,则不能排斥他人注册。
2、驰名商标虽驰名,但作为商标应满足一般商标的使用原则和使用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仅能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参考资料: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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