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需要继续教育,三年一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达到国家住建部规定的120学时继续教育的要求。
1、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
一级建造师每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并未取消,现阶段的继续教育只需要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就行了,相对来说就容易很多,时间可以分开,可以周末,因此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2、一级建造师注册单位如何修改
一级建造师注册单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可以在企业在“全国一级、一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后发生企业名称更名的,等待省注册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更改为新的企业名称。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和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不能同步进行申报。需先办理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变更至新聘用单位后再办理一级建造师的重新注册。
如原有证件已注册在某企业,现在一级建造师想注册在另一家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审核时,通过数据库信息比对,很容易发现不一致,因此不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如已经考取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超过3年没有注册的,需要参加完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发起注册。已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发起延续注册。为了使得注册可以顺利开展,建议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完成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学习。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的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一建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第二是在试点区域进行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