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扩展资料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不属于国家供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扩展资料: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参考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不属于国家供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社会保障卡一个月会给我多少钱!刚激活的账户。
追答六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因战13100圆/年,因公12400圆/年因病10480圆/年。
如果当地没有额外的补助的话,且抚恤金按月发的话,每月按照上面的标准除以12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