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解放前拥有一套房屋,现在要卖掉,因房产证等是90年代房改后才补办的,因此我母亲也拥有一半继承权,而我母亲已于2001年去世,房产就转为让我父亲和我继承。因涉及到继承问题,需要用到我母亲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以及证明我父亲和我与我母亲的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社区和街道办开具的),以上证明办下来后,以为一切都可以顺利进行了,可是现在又出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我们的祖房在外省某市,该市公证处要求除了以上证明外,还要我们再在我母亲户籍所在地(即我们现在的居住地)的公证处开一个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才能继续对位于该市的房产进行处理;而我们现在的居住地的公证处却说在国内,只要有了居住地的社区和街道办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就足够,无需再到公证处去开《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只有涉及外*国或港*澳*台等*海*外地区的遗产,才需在居住地开具公证书,就我们目前的情况,他们是不会开具公证书的,而且规定也不允许开,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你好,请问你这种说法有任何依据支持吗?比如司法部的相关法规?给我看看,谢谢!
看不明白?简单的说,就是遗产继承用的《亲属关系证明》除了要社区和街道办出具和盖章外,还另需要去公证外公证一次吗?
我也希望如此,可是两地意见如此不统一,各自为政,都不知应该如何解决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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