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籍在广西省某市,所继承的遗产(房产)在广东省某市,广东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要我把已办好的《亲属关系证明》(社区和街道办均已盖章的)再拿到广西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公证一次,而广西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认为因是国内的房产,无需对这个《亲属关系证明》再另行公证,只有涉外的房产才需公证,所以不予以公证,我该怎么办?关于以上的两种说法有无相关的法律依据?请知道的朋友提供一下或指点我去相关的地方去查询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