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遗产继承中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还要另行公证吗?

我的户籍在广西省某市,所继承的遗产(房产)在广东省某市,广东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要我把已办好的《亲属关系证明》(社区和街道办均已盖章的)再拿到广西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公证一次,而广西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认为因是国内的房产,无需对这个《亲属关系证明》再另行公证,只有涉外的房产才需公证,所以不予以公证,我该怎么办?
关于以上的两种说法有无相关的法律依据?请知道的朋友提供一下或指点我去相关的地方去查询一下,谢谢!

第一,不动产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即由广东省某市公证处办理。
第二,广东省某市公证处作为主办公证处,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如遇到非本市的情况,调查核实比较困难或耗时较长,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到户籍当地办理其中证明事实的某项公证。如你的情况,广东某市公证处难以调查你家庭的情况,于是要求你到广西户籍地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属合理。
第三,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原则上只能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内地的确不能办理。作为变通方式,一般通过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解决异地继承的问题。
综上,建议如下:向广西当地公证书申办《亲属关系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不能不受理;如果还是不行,变通向其申请办理被继承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根据户籍地原则,公证处应当会受理。
以上供参考。法律依据请自行搜索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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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5
是的,需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去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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