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并被辞退,请问我能得到赔偿么?

急!!!
我是2012年12月21日,到某公司开始工作,当时公司并未成立,其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公司放假25天(含法定假日7天),但法定的7天假期未享受带薪假期,25天内(包括法定假期7天)全无工资,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2013年2月21号下午)被告知被辞退,并通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即2013年2月22日),并没有提前告知被辞退,只给了不足一个月的工资(即2013年2月1号-2月21号)
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么?
我能得到赔偿么?

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错了,是到2013年3月21号,也就是本月21号,已满3个月,当天被告知辞退时,企业已经找好了另一位人员,并通知其第二天来上班,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因为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你很不利。首选你要拿到你在这个单位上过班的证据,比如工作证,电子考勤卡之类的。而且你如果要求赔偿的话,造成不要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作为理由来要求赔偿,因为试用期内雇用双方都是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你要求赔偿的话只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来争取,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你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你在单位上过班的,就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如果你任何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作罢。除非你够强大,能让他们给你结算这些工资

另外,你以未签订合同为由去投诉的话,就不存在什么试用期了,因为没有合同,所以自你上班之日起都应该按双倍计算,而且国假必须要给,还有就是单位放假期间到你被辞退都可以要求赔偿追问

我有公司的营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且公司老板曾用他的银行卡给我转过工资,可以查到记录,另外我的工商银行商友卡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我知道公司物品的存放地点,还有公司为我印制的名片和老板们的名片是一样的(上面有我的现用名和手机号还有我的邮箱、公司地址、公司座机、传真、业务范围什么的)这些证据够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27
企业的做法不合法:
1、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你做了2个月,应当支付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2、补足拖欠的工资。
3、补交社保。
就是这样的了。

还有: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标准是1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是给劳动者提前找工作的时间。追问

不好意思写错了,2013年3月21号,也就是本月21号,已满3个月,当天被告知辞退时,企业已经找好了另一位人员,并通知其第二天来上班,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追答

那就是这样:
1、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你做了3个月,应当支付第二第三个月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再支付一倍了)。
2、补足拖欠的工资。
3、补交社保。
4、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标准是1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是给劳动者提前找工作的时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9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过用期,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前3天通知。
  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则需支付详细的补偿。
  即使是试用期,以撤销组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3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3个回答  2013-03-27
很显然,公司这样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追问

我在劳动仲裁中应该注意什么?要带什么证据么?

追答

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 和工作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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