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全职三年合同,有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了4天就不想做了,我已经和经理说我不想做了,但经理说要我做满三个月才能辞职!我问他试用期不是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就可以了吗?他说要经过他的批准才能?然后他不给我辞职,我不去上班会怎么样?不去上班要赔偿吗?我跟他说这几天工资不要了,可以吗?
我跟他试用期的时候,他就和我说帮我买了保险?不给我辞掉啊,我直接不去上班会怎么样?试用期会给我买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是说可以的吗?没说要他批准啊
你试用期还没过了算不得正式工,合同也不会生效,直接走就行,在法律方面是不会承担任何后果的,但是别人招长期工你一走了之可能他已经把你上报了什么的或者计划了,所以会给别人增加麻烦,你要是老板你的员工这样走了你也会不高兴的,不过不用付法律责任的尽管走就是,下次干什么工作想清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