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如何建立,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是否表示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全体职工的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才是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1、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主体不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以及工会或职工代表。
2、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阶段不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以及工会或职工代表。
3、民主参与的最终决定,即劳动者和工会协商的意见来最终确定,并没有51%通过。
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1、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主体必须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以及工会或职工代表。
2、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阶段必须是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以及工会或职工代表。
3、民主参与的最终决定,即劳动者和工会协商的意见来最终确定,并有51%通过。
上述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