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小琳在网吧上网认识了一名网友这时小琳的同学叫小琳把网友约出来(已知道同学要对该网友实施抢劫行为)小琳把网友约出来在见面后小琳立刻走人(没有对网友说过任何警戒类的话语)之后小琳的同学立马上前对该网友采用打耳光的方式进行威胁抢劫。劫得被害人38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以:小琳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民财务,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小琳不构成抢劫罪,顶多是从犯按照公诉人的立场这场案件应该怎么诉讼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