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企〔2011〕169号)
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如果我公司享受了这个财政奖励(今年可以申请享受12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返还),以后我公司还能享受1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因我公司研发活动跨年度的,要研发活动完成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很多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谢谢!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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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6

    加计扣除,节省资金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只有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才有资格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换言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非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119号文的规定,也不是所有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文件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罗列了被排除在外的特定行业.这些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如果企业不属于上述行业范围,在年度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就有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能.

    对于行业的具体划分,9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中规定的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第2个回答  2017-10-17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计扣除是两种财税政策,并不冲突。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照15%缴纳。而复合加计扣除的内容,依然按照加急扣除处理。
详细如下:
定义: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技术研发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
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

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第3个回答  2017-08-20
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在做加计扣除时,要扣除从政府取得的相关补贴收入(针对该项目的);

如果能证明补贴和该研发项目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影响该项目加计扣除。
第4个回答  2013-07-17
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在做加计扣除时,要扣除从政府取得的相关补贴收入(针对该项目的);

如果能证明补贴和该研发项目没有关系,那么就不影响该项目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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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还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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