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拥有作业机器一台,雇用原告在机器上作业。由于原告不慎,被机器所伤。被告将原告按时送医院救治后,右脚趾5个全被截去。历时六个多月中,原告一直扣压被告作业机器在家中。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7561.87元的一切损失。原告支付被告3216.65元的作业机器非法扣压损失。注:原告作业机器在当地正常情况下,每天净收入不低于1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给原告47561.87-3216.65=44345.22元现在案件过生近两年了,但法院又给被告送达判决书要求被告赔付原告27325.21元。我就是被告,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