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通过,银行不放款,谁的责任?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出来了,原本产证出来后,银行就放款了,可是由于年底了额度满了,银行要1月4号后才放款,卖家就说我们违约,追讨我们要违约金。 合同上有这么一条: 交易中心办出收件收据到达银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由银行一次性划入甲方账户。(请问这可以算是法律依据吗?) 我们是2009年12月8号出的产证,房东要我们从8号开始算起赔偿违约金,银行工作日算也要18、9号算起,他居然要8号开始。 我自认为这不算我的错,我也是无可奈何,那是银行的关系。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有责任吗?要赔偿违约金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1-03

是贷款人的责任,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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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3-30

这个银行没多大的责任。

因为贷款审批的权限是他们,虽然通过了,但他们并没有跟你签约什么时候发放贷款。

甚至他们还可以完全否决你的贷款,你是在交易中心签的越期,只对签约的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不涉及到第三人,无权要求银行该怎么做。

银行是有计划安排的,如果是银行通知你去签约,你没有去,这个可以追究你的责任。因为你是无法控制银行的贷款审批和签约的。

有时候不放款可能是银行头寸紧张,通常半年末或者3.4季度末的时候,放款都是要排队的。而且绝对是经营性的贷款先放。

因为经营性贷款浮动利率高,银行赚的多啊,之前就经常遇到过资金紧张的时候,按上浮利率比例排队放款,你上浮50%就先放,他上浮30%就等着。

经营性贷款尚且如此,更别说你这个基准利率的房贷了,当然是等着了,特殊时期,拖1个月都是正常的。

建议你先找卖家协商解决这个事情,也可以让中介公司跟卖家好好谈,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请对方吃个饭。

毕竟现在大家以和为贵,能不上法院就不要上法院。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房款贷款部分到账实际上并不是由你掌握的,所以对方如果提出违约赔偿,你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对方起诉你,那你去法院应诉就行了,法律是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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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8-03
这个对方不能追究你的责任,银行是有计划安排的,如果是银行通知你去签约,你没有去,这个可以追究你的责任。因为你是无法控制银行的贷款审批和签约的。
第4个回答  2013-08-03
这个银行没多大的责任 因为贷款审批的权限是他们 虽然通过了 但他们并没有跟你签约什么时候发放贷款 甚至他们还可以完全否决你的贷款 你是在交易中心签的越 只对签约的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不涉及到第三人 无权要求银行该怎么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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