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取消?

最近出租了一个地下室改造的房屋居住,前期看房的时候没发现有什么异常,现在入住后发现房屋有如下问题:1、里面有下水管道,楼上排水噪声很大,但是是间歇性的,楼上一用水,楼下排水pvc管就发出噼噼啪啪的声音,很大影响休息!
2、卫生间及厨房下水管道没有臭气防倒灌结构,造成臭气上排,卫生间内若关门后再进就能“窒息”!!连带整个屋子都是呛鼻的异味!
请问根据上述描述,我若给房主打电话改造维修,若改造不合格还是有味,或是抗拒改造,我可否提出退房,及索赔对我的损失?押金及交付过的房租能退回吗?
先谢谢各位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三)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租房之前这种情况你就应该考虑到的,你可以要求退房。不过房主一般不会同意的,这种房子好不容易租出去了,房主自己心里有数的。如果退,你会有损失的,就看房主好不好说了,好说的人能退点钱给你,不好说的人你也许一分钱也退不到的。

索赔对我的损失?押金及交付过的房租能退回吗?
你最好不要有这个想法,那是不现实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7
如果上述事实客观存在的话,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你租赁的虽然地下室,但房主经过改造后租赁给你的目的是收取租金,用途是居住使用。而实际上上述房屋并不符合居住条件,正如你说的排水管道排水时的噪声污染以及臭气污染,这显然有违你租赁房屋的用途和本意,你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取消。具体问题咨询当地律师比较好!因为你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看到,不知道你们怎么约定的。
第3个回答  2020-12-03

第4个回答  2013-0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文章232各方的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不明确,不能确定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视为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但出租人终止合同应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3条租赁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即使承租人明知该租赁的质量低劣,订立合同。第231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导致部分或全部租赁物业被损坏或丢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所有损坏的部分租赁物业损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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