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两年期固定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在试用期内月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试用期满后甲公司开始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整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合同,王某以自己怀孕一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4、假设甲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支付多少?
5、如果甲公司要与王某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是什么?
6、王某如果要与甲公司在试用期间解除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7、王某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

  1、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第一试用期时间6个月不合法(应该是1-2个月);试用期工资500元不合法(应该是1000的80%且不低于600元);第3妇女在怀孕期解除合同不合法(不能解除合同);

  2、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劳动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不可以,合同到期,如果是企业要求终止合同也要支付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假设甲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支付多少?
  支付补偿金条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如果甲公司要与王某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是什么?
  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套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王某如果要与甲公司在试用期间解除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

  7、王某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法规定一下条款: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26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合同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是试用期,合同期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两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合月,两年期合同六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第二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应当低于合同约定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内试用期工资应当是800元/月而不是500/月
2,单位如果确实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其中就包括女性怀孕期间。因此,可以认为:女性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法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这个不以第四十二条为前提,因此单位辞退只要理由和证据充分,可以辞退。
3,不支付补偿金法定标准
第一是劳动者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
第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前期合同的条件要求续约,而劳动者不予续约的
4,这一问题比较模糊:如果是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违规辞退,则变成双倍赔偿;如果符合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或符合劳动者不续约的条款,不需要支付
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可以辞退劳动者,但是辞退的要求不同:如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39条第一款),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按照正式录用违法辞退标准进行赔偿。
6,王某应当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三日后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主要涉及劳动者因违法、犯罪等行为正在被调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留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7,王某怀孕期内,享受的权力包括: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正常支付相应的待遇,安排适合孕妇的工作,不得安排重体力,高强度等不适宜孕妇的工作,用人单位除因劳动合同法39条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辞退怀孕的劳动者,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社保机构--王某在社保缴费且怀孕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当为王某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和待遇
第2个回答  2012-12-26
1、不合法之处:
1)试用期应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也应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2、合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与孕期妇女解除合同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3、甲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者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补偿一个月工资。
5、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7、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妇女解除合同;
2)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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