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体制时属于哪一级呢?执行会具有强制性吗?可否举个例子
追答政策属于地方性法规~
至于强制执行性,法律是有规定执行主体的,若是地方性法规设定新的行政强制主体属于一种立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没有创设新的强制执行主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中,申请法院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主导方式。这条规定其实也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 而“司法解释”中的 “法规”在这里是否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呢?《立法法》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显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陕西省实施办法》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增设性规定,明显超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我国的立法者也注意到了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定权限的问题,在新的立法中就有了改变,《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