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无效吗

如题所述

(一)除了一般公民,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士也误认为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绝对无效,其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但该房产为其婚后取得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才可以。
据上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不管产权证上登记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夫妻双方一般对房屋享有共有产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至于善意取得规则,因标的系不动产,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家事代理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日常事务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关于家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义购买家用电器、订阅报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等,无限扩大家事代理的范围有可能损害夫妻人格的独立性。
《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唯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夫妻作为一个整体不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夫或妻虽然结成了夫妻,但他们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对外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需要经双方同意。
由上可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4-24

夫妻一方私自就能把房卖了?满足3个条件,卖房合同就会有效

第2个回答  2018-11-02
两种情况:如果房产登记在卖方一人名下,且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于善意取得,买卖法律行为有效;否则,均无效。
第3个回答  2018-11-02
对!没有另一方的签字与身份证信息,法律不承认。
第4个回答  2018-11-02
这个看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
如果房屋本来就是共有,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他买房也是无效的,因为属于共有财产。应该是一致同意共同处分才有效。不过这个还要看买方(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不知情),则卖房有效。夫妻的另一方无权要回来。如果是恶意第三人(知情),则卖房合同无效。
如果房屋本来就是一方财产,婚前所有的 ,未加入对方的名字,那随便卖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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