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为共同债务

我的理解是:如果是婚姻关系,就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默认就是共同债务,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的负有举证责任,举不出证就按共同债务处理。如果是同居关系,就不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默认就是个人债务,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的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举不出证就按个人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我理解对吗?请高人解答,谢谢!!!

大体正确,但是两种的举证义务所需证明的点是不同的;前者举证重点要证明的是债权人明示知道、同意仅由借贷一方单方所承担的债务;后者重点要证明债务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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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21
大致正确,但为了证明这一点的证明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前者证明的重点,以证明债权人EXPRESS知道,只同意债务承担的借贷方单方面后者重点,以证明债务过程中使用的同居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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