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研究了一下午,很好奇。按理说是不可以的,但是请看我发现的案例
太原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太原市福利生产管理中心(原福利生产管理处),无论是叫“处”的时候还是叫“中心”的时候都是非参公,普通事业单位,但是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这个应该是属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而且我查过,武汉市民政局的福利生产办公室就是参公的,不知道在山西省事业单位改革中会不会直接划为公务员,因为这既不是公益更不是经营性的啊,有一定的审批权。
第二个问题,山西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科技情报研究所,这种单位会如何定性?介绍说是公益性质的,但是有出版期刊,提供科技查新服务,还承担专题片制作,感觉又好像有点经营的性质,不知道这种单位会怎样?
还有,山西科技情报研究所和山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我主要是弄不懂第一个问题,按理说参公的才能有变为公务员的资格,这个福利生产管理中心到现在都没有参公,能直接转?它为啥不先变为参公?况且还由处改为中心,更淡化了职能机关的色彩,要是变企业绝无可能,而且武汉的本来就是参公,说明它本来就有成为机关职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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