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变更。
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提高申请“门槛儿”,缩短审批时间。
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
不得传播涉个人隐私信息。
转载新闻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2005年9月发布的,距此次修订已经超过10年,修订后主管单位也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之前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网站,修订后,包括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都在管理范围内,这些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