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底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国徽:红色和金色融合在一起,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和庄严。国徽图案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
扩展资料:
1950年,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图案通过后,由梁思成推荐,清华大学建筑系高庄规范并简化了国徽的几何设计图稿,于当年8月最终完成。
1950年8月18日在政务院会议室召开的关于国徽使用、国旗悬挂、国歌奏唱办法及审查国徽图案座谈会上,高庄的修正方案被最终采用。修正后的图案在绸带、稻粒和形状上有所变更。会后高庄和徐沛真对国徽进行定型,绘制了墨线图和剖面图上报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这一设计定为国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