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10月进公司,当时公司是已经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正常经营的,但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说以后还会注册一家公司,到时候才和我签合同.之后到了2007年8月1日才签定劳动合同的(与新注册的公司签订的).
针对这种两家公司一套人马,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我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双倍的那份工资?因为最近才知道有这个条例,那我是否还能追讨这份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为什么不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