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2006年10月进公司,当时公司是已经注册了一家公司并正常经营的,但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说以后还会注册一家公司,到时候才和我签合同.之后到了2007年8月1日才签定劳动合同的(与新注册的公司签订的).
针对这种两家公司一套人马,我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我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双倍的那份工资?因为最近才知道有这个条例,那我是否还能追讨这份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为什么不能啊?

不能, 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97条. 二倍工资是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1日这段时间里, 单位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补签, 如果没有签, 而且劳动者从2008年2月1日起仍在单位工作的, 从2月1日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在1月里劳动者离开单位的, 就不符合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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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08
他们两个公司一套人马跟台湾事务上的“国台办与中台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道理是差不多的。里面的工作人员还不是只能拿一份工资……

给你工资要看你是否做了两份工作,你只做了一份工作别人为什么要给你两份的钱啊??
第2个回答  2008-04-06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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