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法律全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传播和学习人类文明成果,即各种知识、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以促进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社会实践活动,产生于人类社会初始阶段;狭义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即制度化教育。广义的教育则包含社会待人处事的方方面面,例如家教、礼仪等文明与社会的教育。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直接向学生教授一系列课程,包括阅读、写作、数学、科学、历史等。与之相对地,职业教育中只教授单一的职业技能。除此之外,人们还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非正式的教育,如博物馆、图书馆、互联网,以及生活中的经验。其他一些新的教育方式也逐渐出现。
迄今,受教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1952年发表的《欧洲人权公约》和联合国1966年发表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承认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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