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答案 谢谢

案例一
卖方中国A公司与买方英国B公司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水渍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在天津港装船运输,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港口修理,后船舶继续驶往目的港。途中船员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500公斤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事后调查,此次火灾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公斤大米被火烧毁;(2)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厂费用;(5)额外增加的船长、船员工资。问:1. 谁应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 谁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 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
4. 货物运输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 所列的五种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v1997年10月27日,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2万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CFR中国蛇口或赤湾港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物总重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印度的检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有销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适合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11.94%。

v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始卸货。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粮油公司申请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红色,分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随着卸货越往舱底处颜色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08.941公吨。发红变质的货物为4,927.389公吨。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该批货物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 ,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定。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于1998年1月24日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v请问:v1. 本案中,应由谁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v 2. 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v 3. 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那些?粮油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v 4.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什么权利?
v 5.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能说一下具体的条款么?
谢谢

案例一:
1、因为A公司是卖家,且以CIF价格成交,所以,应由A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应有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天津港。
4、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所以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208.941公吨的短量和发红变质的货物4,927.3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代位权,即由此取得了对责任方追索的权力。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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