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卖方中国A公司与买方英国B公司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水渍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在天津港装船运输,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港口修理,后船舶继续驶往目的港。途中船员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500公斤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事后调查,此次火灾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公斤大米被火烧毁;(2)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厂费用;(5)额外增加的船长、船员工资。问:1. 谁应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 谁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 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
4. 货物运输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 所列的五种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v1997年10月27日,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2万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CFR中国蛇口或赤湾港每吨286.6美元,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12%。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1997年11月25日,粮油公司为上述进口豆粕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货物计重以中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以与提单数量差额计短重。1997年12月2日,该保险单项下豆粕在印度孟买港开始装上“仁达思”轮,12月15日装船完毕。承运人印度船务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均为“蛇口”,货物总重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印度的检验公司对该批豆粕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有销售价值,无寄生虫类,没有发霉和异味,适合动物食用,蛋白质含量为45.15%,含水量为11.94%。
v1997年12月30日,“仁达思”轮抵赤湾,次日开始卸货。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第四舱内豆粕发红变质。粮油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次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粮油公司申请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单记载:发现部分豆粕呈红色,分布不均匀,并伴有发热、霉味现象。随着卸货越往舱底处颜色越深,呈红褐色。经向船方了解及查阅有关资料,装货期间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卸下的豆粕总净重为11,708.099公吨,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08.941公吨。发红变质的货物为4,927.389公吨。该轮舱底及舱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述货物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该批货物的蛋白质含量为43.97% ,含水量为12.6%,不符合本案买卖合同的约定。1998年1月6日,粮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船,并于1998年1月24日对印度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v请问:v1. 本案中,应由谁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v 2. 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v 3. 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那些?粮油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v 4.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什么权利?
v 5.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能说一下具体的条款么?
谢谢
国际经济法案例~请教高人~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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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国际经济法案例,请帮忙解答一下!
(1)卖方对火灾损毁货物不承担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5,B5,在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的情况下,买方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中,卖方备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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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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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2008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 ⑴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⑵针对此种情况,A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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