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么?

如题所述

通常我们所说的的缓刑也叫暂缓执行,它是对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一种制度。也可以说缓刑是一种考验的期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犯罪分子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说不能随意的离开所执行缓刑的地方,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没有判决,或是有严重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此外,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4

可以去外地,但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案例:

缓刑期间去打工 藐视法律坐回牢

2015年01月07日09:30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名被判缓刑的罪犯,被判缓刑后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藐视法律、擅自“失联”而外出打工,违反了相关规定。2015年元月4日,该县公安、司法机关将罪犯刘某被依法收监执行,使其再回到了“离别”近一年的监牢。

家住罗城县黄金镇道寨村、现年22岁的刘某,2014年1月25日在广东深圳市打工期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由罗城县司法局黄金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

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既不到矫正中心报到、拒交思想情况汇报, 又拒绝到矫正中心参加学习。更为严重的是擅自离家外出到广东打工,与黄金司法所和黄金派出所等执行机关长期“失联”。

发现上述情况后,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多次给予了警告,经教育刘某却仍不改正,且在矫正期间多次有吸食毒品违法行为。

鉴于于罪犯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多次警告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4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罚的裁定。

为此,罗城公安局黄金派出所和黄金司法所,按规定前往刘某的家中,将刚从外地打工归来的刘某抓获,并将其收押于罗城县看守所,目前正待相关部门将其送至监狱执行刑罚。

参考资料:人民网-缓刑期间去打工 藐视法律坐回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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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可以,得到考察机关批准可以到外地。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缓刑期间,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版做事,并定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

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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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1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缓刑期间,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地做事,并定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

依据《刑法》第73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拓展资料:

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人,法院一般会给予缓刑期,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考验,再视结果决定采取的刑事处罚,犯罪人在这段缓刑时期就属于社区矫正人员。

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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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9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缓刑期间,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版做事,并定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

    依据《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拓展内容: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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