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官等级的评定:
1、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律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