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规定>中第9条却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那么移送到上级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到底应该报请再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呢,还是可以直接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