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地收益; (三)知识产权地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为夫妻一方地财产: (一)一方地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 (四)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地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地,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地债务,第三人清楚该约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财产清偿。” 2、偷税漏税行为是她地行为,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由於您们地财产目前尚未分开,所以如果她承担经济责任地话(如补缴税款和罚款),也是从您们地共同财产中出地。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地,离婚时候有权向另一方请请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候,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地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地,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地,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候,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候,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候,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地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後,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地,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地妨害民事情诉讼地行为,依照民事情诉讼法地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地,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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