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补交社保,怎么办?

我是一名环卫工人在单位上班十六年了,但是是从2012年才开始给交养老保险的,我想问2012年以前的应不应该给我交呢?

单位不给补交社保,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让单位补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2

用人单位不给不交社保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这样子去反映这个问题:

1、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社保。

2、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4、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向劳动局或者社保局投诉,需要先收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下为各类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购买商业险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单位出差的证明,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

扩展资料:

以下3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给用工者缴纳社保,也是属于合法的:

第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并不需要给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去交社保

就比如说是已经办理了退休的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也包括了已经退休,但是又重新回到岗位上班的人那当然也包括了已经符合退休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又或者是因为没有参与社保,不符合社保的退休的规定,就没有办法去办理手续的无法领取养老金的这一群人。

第二个就是用人单位,其实是不用给劳务人员交社保的

那么什么是劳务人员呢?其实就是非全日制标准,或者是非标准工时的用户就是你提供了你的劳务活动,然后你获得了报酬,这样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公司上下这样的隶属关系。我们的国家只规定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去交。

而且只要我们的劳动关系没有被取消,即使你是怀孕,请孕假在家里单位都是有义务去给你交社保,这些好处是劳务关系所没有的,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啦,其实是没有必要去给劳务人员交社保的。

第三种是还没有毕业的,就是在校的大学生

用人单位其实是可以自由选择,可交可不交的。因为在我们法律上认定的时候未毕业的大学生还没有取得大学毕业证,公司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而不是我们法律认同的劳工合同。这时候他们才用人单位神奇的烃件是否要缴纳社保是由他们更公司双方协商没有意义就可以了。

交或者不交都不是法律强求的。但是为了避免工伤和意外的风险,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为未毕业的实习大学生购买商业意外险等,这是为了避免意外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单位不交社保将遭惩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这个公司5年不交社保 当地回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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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26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第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第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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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4-14
应该给补交。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7-20
劳动部门一般不会受理不缴纳社保,而是应该到社保行政部门要求补交。
如果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则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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