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工是否也同样享有一样的权益?!”: 劳务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只是用工主体有一定变化: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不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到定劳动合同,但劳务合同也一样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2、“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因为公司是在你的合同未到期时违法解除合同,你不仅可以索要工作每1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索要双倍经济补偿金,即:12个月工资。 3、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你还有权索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呵呵,说句实话,如果单位不通知您周一解除合同、而是等到08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合同:您能拿到的补偿金可就只能从08年1月1日算、而且不是双倍补偿金(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按以前的《劳动法》是没有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有补偿),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月工资。 补充: 1、如果是“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就不用提前通知:到期自然解除就是。所以没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分情况: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合同到期后解除的:没有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法》,不给补偿),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到期后解除的:有补偿金,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如果拖到12月底合同到期时,都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签署任何的离职同意书的话,合同是否可以自动生效”:如果08年12月31日满期后没有让你办离职手续、你仍然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话:视为你和单位以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会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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