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三种:精英主体、共同体主体和公众主体。
二,
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经历由共同体主体到公众主体的深刻转型,而我国由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政策安排形式的特殊性,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正在缓慢地经历着由精英主体到共同体主体的转变。
三,精英制定主体和共同体制定主体,是最容易发生政策垄断现象的。而在政策垄断的情境下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低效率甚至失灵的政策,而且存在严重的公平缺失现象,因为政策制定的垄断为寻租留下了广大空间。
四,任何政策在宏观上都体现着国家的战略目标与意志,在微观层面上还体现着规范、引导以及资源分配的重任。因此,政策制定的垄断,必然造成利益集团的寻租与投机。
五,在我国当下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精英们依靠自己的声誉、名望以及影响力,直接影响政策的选择,他们通过影响公众的偏好以及注意力,实现对政策制定的选择。而共同体制定主体,面临同样的困境,坦率地讲,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政策制定模式的转型,是一种渐进主义模式的变体,它把原先的精英整合到共同体中,导致影响政策制定的因素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如所在机构的知名度、机构所在地的地理区域等。
六,尽管共同体制定主体比精英主体进步了许多,但是这种制定模式,还是无法完全打破政策垄断的
怪圈。只要简单地看一下近年来我国各种科研基金评委的分布,以及最后各种基金的分配,就不难发现这些问题。
七,各国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在
市场经济环境下,政策垄断氛围下出台的政策运行效率都不高。
著名的郎顾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大讨论,就是典型的政策垄断与反垄断之争。
因为任何有关
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都事关数万亿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而国内主流
经济学家的政策模式(精英与共同体的混合模式),明显是以效率为借口,扼杀公平,为利益集团处置国有资产提供合法性辩护。
八,如何打破长期困扰我们的政策垄断现象?这是我国当前提高政策制定水平与运行效率、保证公平以及降低改革成本与风险亟须解决的问题。
国家政策是指中央制定的政策。各地方制定的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村委会应当遵守和执行,不符合的则可以不执行甚至可以抵制。如乱收费、乱占耕地、乱砍滥伐等,村委会不仅不能执行,而且应当予以抵制。
国家
法律法规是指人大立法制定的关于民政各项工作的有关法律、国务院以
《条例》或暂行办法以及规定发布的关于民政各项事务管理的有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