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5

冀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与阮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一起长大,两小无猜。2001年3月20日双方隐瞒了阮某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因阮某拒绝生育,双方关系日趋紧张,并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1月10日,冀某与阮某协议离婚未果,冀某于2003年11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与阮某的婚姻无效,并同时请求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阮某承认了冀某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对共同财产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此:
问:1、冀某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是否能以调解书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

冀某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应支持。因为其主张时双方已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
双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所以协议婚姻无效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不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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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5
应予支持,法院可以以调解书的方式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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