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新农村建设每亩地征用补偿是多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9-09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确保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户籍制度和“地票”制度改革真正惠及“三农”,按照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坚持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保护耕地为出发点,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凡是农户自愿申请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镇(街)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予以合理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集体房屋权属申报复垦。集体经济组织对收回农户房屋的补偿应区别分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各镇(街)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真实性负责。在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时,要充分听取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的意见,凡复垦面积、补偿金额等均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确认签字。
二、确定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标准及拨付方式
(一)调整复垦补偿方式
取消原以实物计算补偿方式,实行按复垦面积计算应得价款。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建设用地,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土地实测面积验收合格后,按地票交易的面积结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农民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原则据实确认,但对超出房地产权证登记宅基地面积1.6倍及以上的按不得超出1.6倍确认。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申报复垦时可以申请预拨部分应得价款,并在复垦协议中载明。
(二)地票价款的分配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得价款按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85:15比例分配。根据市里现行有关规定,农户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14.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14.1万元∕亩结算应得价款。
地票价款分配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三)地票价款的拨付
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得地票价款,由市农村土地交易所按照程序委托银行直接拨付,将价款注入对应的每个农户存单和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三、坚持户改政策,保障转户居民权益
整户转户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按9.6万元∕亩的标准预付应得价款,待复垦实测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以交易面积按12万元∕亩的标准结算补足应得价款。
整户转户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转户居民应得价款。
四、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农民利益
(一)调整挂钩指标价款标准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其挂钩指标价款全县统一为17.8万元∕亩。由县土地整理中心执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调整价款分配方式
属于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按12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退地的农户,按2.1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的,按14.1万元∕亩标准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
(三)调整补偿方式
取消原以实物计算补偿方式,实行按复垦面积计算应得价款。自愿退出能复垦实施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实测验收合格后,按挂钩确认的面积结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
五、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的核算,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文件有关地票价款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潼南府【2009】247号)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涉及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潼南府办【2010】222号)文件同日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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