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简单的说法院分四级,我国审判体系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四级为: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各市(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各人民法庭是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数名都必须是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是生效的判决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审理一审案件的,就是为了保证两审终审制。
但是,在两审终审之外也有申诉审。更加详细的内容则需要对审判程序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学习。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