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长法律规定应为多少小时?如果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一周最多工作多长时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一个是不超过44小时,一个是不超过40小时以哪个为准?
是否有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执行?
目前实行的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如果有生产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两个时间都是合法的,因此根据单位选择不同,时间也不同。有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扩展资料:
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劳动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都没有错,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长是可以由公司决定的,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且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薪酬。具体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
(1)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
(1)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按规定,目前实行的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关于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长问题,《劳动法》规定如下:
⒈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⒊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⒋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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