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是不是说如果建议单位在前期签定的前期物管合同没有到期,我们自己需要重新聘请新的物管公司,如果同新的物管公司签约后,前期的物管合同就终止了呢???

情况是对现在的物管公司非常不满意,想更换,应该采取什么合法又有效的手段???因为是单位分的新房,入住率不高,现在的物管公司与单位肯定有一些私下的关系,但确实太过份了,物管费要我们一年一年的交,还有其他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小区业主都联名了。
应该有什么相应的法律条款吧!
如果入住率和时间(两年)都没有达到呢?是不是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了?也就是说不能更换物管了??

新建入住小区,当业主入住率达到50%,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在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可以讨论前期物业管理的情况,当有持有投票权二分之一,且人数占到二分之一的业主提出更换物业公司时,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当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并且业主不需要承担解聘责任。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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