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2.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园)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难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6.有合格的师资;
7.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与学校级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校(园)舍、场地和其它办学设施、设备;
8.有合法的学校(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及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园)长人选;
9.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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