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懂法律的各位大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怎么理解这一条中的“或者”?

如题所述

二者关系平行,都可以提,当然,其实也是有对应的,民事关系主要对应法院,行政关系主要对应检察院。
同时,也是对申诉者对判决理解的考较,如果认为是援用法条不合理,一般法院。如果是认为不公正,可能涉及行政犯罪,则检察院。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
请问:一般来说,刑事申诉是向哪提出?

追答

看你的相对方,是行政机构,检察院。
是自然人,平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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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7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里所说的“或者”,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对判决表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对判决不服,要么向法院提出申诉,要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至于向哪个部门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从这两个部门选择其中的一个。追问

感谢您的回答。
这是我采纳的答案:
二者关系平行,都可以提,当然,其实也是有对应的,民事关系主要对应法院,行政关系主要对应检察院。
同时,也是对申诉者对判决理解的考较,如果认为是援用法条不合理,一般法院。如果是认为不公正,可能涉及行政犯罪,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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