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遇拆迁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因为当地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的权属证明,这在大部分城市及农村现阶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线城市这类房屋也很多。计划经济年代,房屋要单位分配,而家庭人口众多,单位也没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时候,好多人家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在单位分的房屋院子内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单位还给员工在院子里盖房,那时政府不鼓励,但是也没有禁止,毕竟自建房也是给相关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分房压力。

  头几年一部很火的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就有因自建房邻居产生矛盾这一剧情。在农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审批,却没有审批部门的这样的情况。大队直接说你盖吧,你自己的宅基地。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设。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规定也明确,拆迁方在征收前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该给予补偿,充分说明无证房不能直接等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其实在200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有关于无证房要考虑历史因素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不给补偿。我们上级政府还是很正视历史及尊重历史的,也是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认定无证房拆迁待遇,往往都是拆迁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扭曲政策。

  综上法律规定无证房屋并不是如拆迁人员所述就一定是违建,在做征收拆迁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就要对征收区域涉及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要考虑无证房盖房的时间、建造时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总的原则在建房时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权属证明,但是应当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而不应该区别对待。

  两个时间点要求记一下,城市里无证房的时间点一般原则是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基本可以认定合法建筑。

  农村房屋一般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来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

  提示这两个时间点不是绝对,只是个原则及保底时间问题,我接触案件有的地方政策认定2013年前建筑都认定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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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3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按照房屋面积拆迁
  2、按照土地面积收储
  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最后还可以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确定,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补偿。
  但是如果该房屋使用人只有这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一般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迁人应为其安排住处或将建好后的安置房供原使用人继续租住,但是使用人要支付相应租金的。实践中也有拆迁人愿意对使用人进行补偿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干涉。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拆迁人不愿意,你的主张和要求也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因为你毕竟不是合法的被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
  另外:对未确权的房屋,如果是《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不予补偿的。之前的无证房屋如何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所以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没有房产证是很麻烦的,希望房屋都能得到登记,获得国家的承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03

楼房没有房产证,遇到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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