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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人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X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人出国进修1年,出国前软件开发公司与他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蒋某人回国后,原劳动合同期延长5年。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2003年12月10日,蒋某人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得知蒋某人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人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受理此案。分析: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合资公司与蒋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在当时这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没有什麽违法的因素,公司派你出国学习,并要求你延长在公司的劳动时间这是很正常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这方面的体现。
合资公司和蒋某需承担连带的责任。具体是什麽责任要看你的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于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新法生效前,根据劳动法99条也是连带责任,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102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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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6
进修是何种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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