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内容是,A某辞职后不直接或者间接与原公司客户发生任何关系和业务往来,否则双倍赔偿获得利益,并且额外赔偿十万人民币给原公司。
没有写时间限定。
当时因为该公司一些品风问题,A某决定离职。
该公司存在恶性竞争,而且本身该公司得来的客户信息也是盗取别家公司而来的,一开始并不知情,后来发现了就决定离职。
在试用期提出的离职,该公司不让人走,要签写了保密协议才能走。所以A某在当下没有想太多就签了。
后面想想这个协议完全对A某不利。
原公司客户如果原来就跟新公司有业务往来,或者原公司客户通过其它途径自己找到的新公司,或者新公司其它人员发展的原公司客户,而A某并没有插手,这些也算吗?
有谁懂法律的,或者遇到过相似的,请告知一下,
首先,这类保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怎么做才能对A某有利。
其次,作为新公司还敢用A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