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院旁听感想

如题 3000字左右
还有模拟法庭总结的论文 4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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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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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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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6
法院旁听有感
11月21日,我跟随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同学一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知识产权庭审理一个案件。整个下午下来感觉很累,但我觉得很值。
我觉得北京一中院的气氛的确比其他地方或基层的法院要严肃,比如说在入场的检查,纪律的要求等。它能首先使进入法院里的人群意识到了法院的威严和庄重,我觉得这一点还是非常的重要,因为我们确实需要提升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在实质的内容上。
我记得在暑假实习的时候,所在的庭的张庭长向我打听北京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怎么样,为他设计一次审判观摩。我只能以谦虚的态度来婉转的拒绝,因为我以前还没怎么正式地旁听过审判。所以这次我特别的留意了一中院的“走程序”的套路。
一. 审判程序细节
和教材书上描述及全国各地一样,这次的审理也是按照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等程序来展开的,但其中个别小的程序确实有些很大的不同。比如这次在一中院,我们是在合议庭成员入座后自觉地坐下的,而在其他的法院有的是书记员请大家坐下,对此我还在网上看到过一篇文章,对此细节作过评论。大体是无须提示,即显示出对“法”的尊重。
其次就是对法槌的使用,我注意到审判长在宣布开庭后敲响了法槌,这是按照最高院200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来执行的。但是第三条规定了使用法槌的具体情形,第二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可是审判长多次打断了当事人的不合理陈述,却只是最后在助理法官的提醒下使用了一次法槌。而相反的是,我在基层法院实习的时候,张庭长问我是先宣布开庭呢,还是先敲法槌?我当时也不清楚,但我立即在网上查到了这个规定。我很纳闷为什么法院都有法槌和法官袍,却不知道有这个关于如何使用法槌的专门规定,是法院没收到这个《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文件呢,还是法官们根本没注意到最高院众多文件中的这一个?
再次,合议庭人员在庭上的职责。我注意到审理的前一阶段几乎完全是审判长在“掌握”着审判,两个审判员没发过言,但休庭之后,两个审判员轮流向当事人提问。我在基层法院看到的情形是:审判完全像是审判长的“独任审判”,其他合议庭成员像是无事可做,或者也维持下法庭纪律,对于他们庭上的分工合作我至今还是不了解。
二. 法官
我这是第一次在中级法院旁听,我觉得担任本次审判的审判长的各种素质很高。
首先我从审判长不慢不紧的语速感觉到了她的沉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其次她对审判进程的掌握比较得手;再次,她归结案件“争点”和引导当事人陈述把握的也比较准。
但是两个助理法官就有点显得经验不足了,在休庭后的审理中,这两个审判员表现的很强势,像是想通过这种途径来澄清些什么问题或向当事人传达这样的一个信息——不要失控,审判要按照法官的意志进行。他们的提问并没有使得案件的审理出现好转和入轨,没有使案件的审理驶向“争点”,所以我觉得有点失败的成色。
我们都能知道,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对他们素质的要求只有更高,这是职务的属性使然,因为他们所要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基本专业性很强。并不是说要求他们对所以领域的知识都要有个了解,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觉得他们需要一种临场的接受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和庭上通过当事人对背景知识的介绍,快速的了解到相关的知识,并找到对本案审理有帮助的信息,以便划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来。
我注意到,审判长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归纳出了五个“争点”,那就是:原告的权利义务的根据;被告依据合同抗辩的理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第五被告不当获利的依据;原告具体赔偿请求的确定。随着辩论的进行,最后和我们预料的一样,集中到一个主要的“争点”上,但是法官认为是:最初合同的授权范围问题。而我们则认为是:DVD修复技术到底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三性”特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第二被告和第四被告都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们也一同想要澄清这个问题,希望法官否定它。遗憾的是每次当这两个被告在解释这关键的一点时都被法官打断了,所以说法官没有在这复杂纷繁的信息中抓住这个问题的“结”,所以也就无法解决问题了。俗话说“理越辩越明”,到了辩论的最后阶段,法官也终于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了,但或许她也没找到好的判决理由,还是围绕在合同文义的解释来收缩辩论范围。
虽然全国都在呼吁进行审判模式改革,由法官主导式向法官中立式转变,但我无论是从基层法院还是在本次旁听中得到的认识是:我们国家现在是完全的法官主导的审判模式,而且要转变到法官中立式去,要走很长很长的路程。
三. 原被告
此次审判,有两个原告和五个被告,原告的代理人是律所的律师,按照他们自己介绍的收费方式来看(按小时收费),应该算是比较著名的律所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了。而被告方面则是公司派来的高级职员,水平就高低不一了。但是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却都有可圈可点之处,透过他们所运用的辩论技巧体现出来。
策略一是,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一般是反向利用对方的劣势来压制。比如,原告方律师喜欢把一般的常识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尽量达到让对方理解缓慢,使己方掌握辩论的节奏;而被告方的第二和第四被告也利用自己对行业内知识的掌握,以专家自居,来掌控形势。尤其是第四被告在听了对方对合同其中的一句话是“或”还是“并”的关系的解释后,突然一句“那么你可以撤诉”了,让对方突然失态,陷入尴尬境地,半天没反应过来,然后他再从容地解释原因。
策略二是,原告在初期利用被告急于自己摆脱诉讼的心态和矛盾,来分化对手,达到个个击破的目的和效果,甚至使得借助对方的分歧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以当被告一指责被告二盗用其名义,以及被告一和被告三对授权范围叙述不一致时,原告禁不住地笑了起来。在解释合同的时候,原告指明只有被告三才有权对合同的文义作出符合合同原义的解释,从而达到分化对方阵营,破坏其一致的立场。
策略三是,协调一致争取利益最大话,或实现共赢的结果。我觉得在这个审判中,原被告之间象是一种对抗式的谈判关系,而被告之间则近似一种合作式的谈判关系。当五被告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出现一致,或被告二的目的实现则自己也可以摆脱诉讼后,被告一和被告三开始转变态度,而被告一甚至不惜改变在庭上先前的叙述,争取一直步伐,使得局面朝着有利于被告方好转起来。
四. 小结
总的来说,本次审判具有一些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地方。它具有一般民事审判的所有基本程序和特点。诉讼代理人按照程序,运用基本的技巧,技能为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而与对方理论,法官也是中规中矩地引导审判的进行。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案件,又必然有其特殊的一面,由于它涉及的是著作权、商标和专利,这些都有其特定的程序方面的要求,知识的专业性程度也很高。
本次法院的旁听,相比以前的听审来说,我感觉收获很大,但是水平有限,难以用文字准确地表达出来,就写了这点内容了。
第2个回答  2019-05-21
我听过一个刑事杀人一审案件:说实话,在那次法庭上,法官一直是主导地位,被告人除了可以坐下外,其他的所谓保障他人权的程序都对他毫无意义,就连被告人的律师,也屡次被法官打断思路,法官并没有中立,而是站在检察院一边,反正我看到的和书上说的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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