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题所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产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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