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已过了试用期,证明你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存在如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你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且没有第二,第三项内容,则用人单位不能让你自动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接触你,属于违法解除。
追问部门觉得各方面都不错,就是人事行政部不同意转正,说不景气人多了就要我离职
追答你已经过了约定的试用期,法律上视为转正,你可以不同意离职。如果单位单方解除你,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你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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