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约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先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踢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问:(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民法案例分析
答案: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丙无权继承遗产;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分析: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
求一关于继承的案例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
保险的受益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得到保险金?
观点3:张某的收益权因张某在事故中死亡而终止,所以原告张某的父亲对于收益权并没有继承权,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该笔保险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遗产?由于无法证实杨某和张某死亡的先后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
初二政治案例分析
2004年10月,女儿辜丽依据辜大牛所留下的自书遗嘱继承了36万元存款中的24万元。2006年12月,孙子辜兵在家中发现辜大牛生前所留的公证遗嘱,据此,胡某与辜兵要求辜丽再行给付12万元。答案 ⑴试具体分析辜大牛的第一份遗嘱的法律效力。⑵辜大牛死后,辜丽、辜兵、胡某三人的均有继承权吗?⑶若2006...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 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
求4个法律案例, 还有案例分析, 心得。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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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求答案,知道的说一下,谢谢啦。_百...
案例分析题:一、案情: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