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一: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1993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2001 年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2年底,李终因同样错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2003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芝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二: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请求高人相助,谢谢了!

一、1、儿子应由男方抚养为宜,因为:(1)儿子一直与男方父母居住;(2)女方有生活上的不良行为,会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3)女方现无经济来源。
2、住房离婚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债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分出一半给男方。
3、尚欠的欠款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
4、稿酬不能分割
5、家用电器等位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1、遗产应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继承。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杰的遗产为3万元,次三万元由上述四人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从公证遗嘱,均给刘玉继承,没公证的部分由其妻宋丽华、其孙女刘甜甜(代位继承),外孙宋宇(转继承)共同分割。
3、刘玉的遗产继承人有宋丽华和宋双、宋宇。刘玉的遗产有从其父处继承的三间房和1万元钱,自己个还钱个人财产3000,以及婚后财产除去其夫所有的一半,以外的另一半,以上财产由其母、其夫、其子共同继承,平均分割。
4、刘甜甜能够得到第一份公证遗嘱所列的财产,以及由其父亲处代位继承的财产分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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